在“十四五”开局之际,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着眼于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揭示实现发展目标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问题进行合理精准定责。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和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应通过精准定责,提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改善组织的治理和管理,为组织增加价值,实现组织的目标。本文对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的现状进行剖析,进而提出精准定责的原则和实现路径。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的现状剖析
现阶段,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责任界定标准不合理,统一责任界定标准缺乏,责任界定困难,问题监管考核意识薄弱,制度松弛,问题定责后跟踪整改体制不健全等。尤其是针对一些非财务指标可衡量的问题定责,审计人员受自身经验、能力及知识结构的限制,仅能以短期内开展的审计调查与搜集的审计证据作为判断和评价的标准,极易产生审计风险,造成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定责失衡、定责失当、定责无依据等。究其原因有以下五方面。
(一)与定责相关的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
当前出台的涉及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的法 规制度多为“通知”“意见”“管 理办法”等政策指导性文件,国家层面相关法律规定较少。政策指导性文件虽然数量庞大,但缺乏权威性和法律效力,适用范 围不足,影响能力有限。此外,定责工作中缺少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相关文件涉及领域不全、覆盖面有限等,导致在实务工作中缺乏可以参考的制度规章,各单位对同一类问题定责的政治站位、认知角度和重视程度等不尽相同,造成责任界定标准不统一。从具体内容来看,目前出台的各类法规制度中,缺乏对问题定责主体及其职责、客体责任的判定标准等事项的说明,导致对于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定责较为模糊,无法根据现有标准进行精准定责。
(二)对定责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提升
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工作中,企业领导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定责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未意识到自己是风险控制和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在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定责时,利用职权将责任转嫁 给如财务、审计等其他部门, 导致责任界定浮于表 面。此外,对企业领导的责任界定更是难以考核与落实,由此造成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定责工作存在诸多困境。
(三)组织尚存在权责重叠区域或管理盲区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权责失衡易导致机构运转不灵、管理效率低下。在实务工作中,部门相互争夺责任管理盲区的剩余控制权,导致权力重合;由于管理缺失,管理盲区极易滋生违规和腐败风险,且无人担责,给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定责工作带来较 大困难。
(四)定责的主体和客体不明晰
定责的主体为审计发现问题界定责任这一动作的发出者,即由谁定责。目前,关于审计发现问题责任界定主体的研究较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任界定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定责主体的确定不清晰、不合理。定责的客体是指定责对象,即在审计发现问题时“给谁定什么责”,其关注的是将哪些单位或个人纳入审计发现问题定责范围。当前我国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定责的客体,除了在领导干 部资源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中有所规定外,对其他方面审计发现问题的定责客体缺乏可以参照的规定。责任客体界定在理论或实践中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确定责任客体通常依赖定责主体的经验,具有较大随意性。定责主体和客体的不清晰,容易导致审计发现问题责任界定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不强。
(五)缺乏有效的定责运行流程
审计发现问题定责流程是审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界定问题定责相关的流程,实务工作中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定责的做法不一,不同企业审计发现问题定责的流程存在较大差异,有些企业定责流程设计不合理,或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的原则
现阶段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工作缺少普遍适用、准确反映责任界定客观规律的原则,制约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在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工作现状剖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以下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的原则。
(一)明确权责并确保权责对等原则
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精准定责是审计工作的必经环节,而定责的核心本质是明确权责分工,且需要确保权责对等,依据问题的权力归属界定责任划归。一般来说,责任具有两面性,既包括履行职责与义务的积极责任,又包括承担失责后果的消极责任。当然,该原则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平衡责任原则。鉴于传统审计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者、审计者与被审计者在具体界定责任范围时,需要兼顾并平衡这三者间的权责利关系。在定责中可以利用权力清单制度助力约束权责,明确以责任约束权力的相关机制,使权力约束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以此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工作的开展。
(二)基于客观现实明晰责任归属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审计最根本的职业要求之一,如何基于客观现实明确责任划归,是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因此,基于客观现实明确责任归属,才能推动审计发现问题定责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此外,明晰性要求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定责规则要清晰明了,具体包括定责程序、定责标准、定责范围等。当然,具体在定责程序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情况;定责范围需要明晰具体的定责情形;定责标准需要明确违规违纪违法等不同情况的具体判断依据,综合考虑问题情节的严重程度,最大化降低自由裁量权,进而提高内部审计发现问题问责定责的质量。
(三)信息沟通公开透明交流原则
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在实务操作中可能需要多部门协同。因此,增强定责过程的信息互通,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的适当性与可信性。此外,信息公开机制可以提升审计发现问题精准追责以及整改实施的效率和效果。为确保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的公允性与可靠性,需要尽可能 地做 到信息互通、共享与公开。提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信息公开的覆盖率,建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配置与使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定责的精准性。优化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的形式与内容的透明度,为利益相关者获取问题定责信息提供途径与渠道。
(四)实时追踪动态调整原则
通过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的实时追踪与动态调整,能够减轻问题定责的不适应性。定责的不适应性影响了内部审计定责和追责的实施效果,因此,在定责和追责工作后期尤其需要重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跟踪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同时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追责和整改的监督与控制。另外,还需要重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持续跟踪与动态协调机制的建设,努力构建动态调整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跟踪管理机制的内容及框架体系。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的实现路径
审计促进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要求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精准定责、聚焦主责主业,推行“权责对等、权责相符、失责必究”的权力清单制度改革举措,实现健全的权力运行精准定责机制。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实现精准定责,明确问题责任并溯源,最终实现控制和防范风险,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
(一)构建系统的定责法规制度体系
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需要建立健全较为科学、适宜、合理且详尽的定责法规制度,作为定责工作的参考依据。首先,在相关领域法规中,增加有关审计发现问题后的定责内容,明确问题责任,使各类问题的界定有法可依。其次,依照相关法规对各类政策指导性文件进行整合,清理修改过时内容,提高法规政策适应性。各地方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央文件及时颁布配套政策,出台更加细化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定责工作的开展。针对定责的不同问题应在统一标准下进行细化,完善定责的主体、客体及机制等。
(二)提升企业领导对定责工作的重视程度
一般而言,各级单位或部门对定责工作会有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从定责主体及管理层的角度来说,重审计轻定责追责的现象较为普遍,领导不重视使得定责工作在组织协调、资源供给、工作权限等多方面受阻,给定责工作带来困扰。因此,提升企业领导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工作的重视程度,将是保障责任界定工作有效落地、推动后续追责及整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
(三)明晰企业各部门及岗位职责
部门及岗位的职责划分是否清晰、是否有明确的制度文件规定是影响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定责准确性的重要因素。强制划分责任与权力,实现权责对等、分明,可有效减少推诿扯皮以及阻碍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工作的可能性因素。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详尽阐述公司领导需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责,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清晰界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在部门规章及绩效考评规定中清晰界定各岗位的职责,为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四)基于现实明晰责任归属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审计发现问题定责委员会,根据不同审计问题归不同部门管理的要求,由不同组织或部门牵头,做到实事求是,责任分明,结合现实,因情而定。问题的性质直接影响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工作的流程与依据。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首先需要判定是一般性问题还是违法或违纪问题,对关键问题进行精准定性,责任界定工作才会更加精准。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责任界定工作的开展主体往往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审计部门只对一般性问题进行“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提出审计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纪检部门对违纪问题进行界定和追究、处理;司法部门对违法问题进行界定和追究、处理。而当审计发现问题涉及管理层、治理层,尤其涉及中共党员时,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工作区别于一般情况,还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处理。
(五)明确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运行流程
基于文献分析和调查研究,本文认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精准定责工作可按以下六个步骤 进行操作:第一,在已查 证问题事实的基础上,对问题的主要性质特征进行梳理研判,判断问题的分类,确保问题定性分类准确,然后根据不同类别追溯相应的责任归属关系。第二,确认发现问题是否需要定责。区分是一般性问题还是违法违规等关键性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可作为提示性意见反馈给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或提交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要求;对于关键性问题,要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定位责任对象。第三,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涉及的权责及时间边界,判断对方是否需要纳入定责范围。第四,根据审计客体在发现问题中的具体行为特征,按照前述定责原则进行分析判断并初步定责。第五,根据“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进行容错纠错,给出定责结果。第六,复核定责过程,确认 定责结果完整、准确、无误。
(六)强化定责工作的数字化赋能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的数据量激增,同时呈现出类型多、来源杂、变化快等特征。对于内部审计工作而言,数字化审计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因此,应充分依托信息技术为审计赋能,构建智能化审计发现问题定责工作体系,有效提升定责的准确性,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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