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申请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陕西科技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作为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受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设立申请。
第二条 科控集团将全年受理申请,无申报时间限制。
第三条 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发起或参与,由社会合格投资人募集成立,由合格专业管理机构管理,面向科技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科控集团申请设立子基金。
投资企业是指愿意且有能力出资参与设立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子基金的企业,为子基金寻找投资机会和谈判投资条款,或代表子基金进行创业投资,并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
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及建设新型研发平台的大学、科研院所,可委托所属投融资平台企业作为法人申请人提出子基金申请。
第五条 子基金申请条件
5.1申请者为社会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万元,且应出资子基金份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20%。
5.2 申请者为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及建设新型研发平台的大学、科研院所委托的投融资平台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原则上应不低于2000万元,且应出资子基金份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20%。
5.3 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金管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引导基金管理程序最终审定前,应满足实收资本1000万元),且:
(1)应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基金管理人资格;
(2)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拟投资方向和领域符合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5)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最终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8)其他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范及专业化运作要求的条件。
5.4 子基金投资于陕西省内科技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70%,具体金额由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予以约定。
第六条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设立子基金时,申请者须提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并在子基金尽职调查前,提供全部出资人首次出资到位资金的出资承诺。主要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者、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一个高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额的出资人。
第八条 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第九条 子基金对单一公司或单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0%。
第十条 引导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投入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20%,且投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申请者向科控集团提交子基金申请书及相关附件(附后),至少应包括:
11.1子基金组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情况、组织管理架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11.2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关于同意设立基金(或增加引导基金为股东/有限合伙人)的决议复印件;
11.3子基金及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11.4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简介,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11.5过往投资业绩及成功退出项目,至少有3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11.6基金管理机构股权结构(出资结构)、组织架构说明、内部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激励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
11.7项目储备情况及首批投资计划;
11.8基金资金托管协议、基金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11.9子基金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11.10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
11.11营业执照、管理人登记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子基金应当定期向科控集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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